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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 核实办法》的通知
武土资规规〔2018〕1号
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8年11月14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市政线性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必备性要求,对已竣工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第四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各自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五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外墙装修完毕;
(二)配套工程建设完成,地面硬化,车库(位)建成并标示;
(三)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完毕;
(四)存在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处理完毕。
第六条 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建设工程具备规划核实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依照《武汉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联合验收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一)收到联合验收窗口转来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并向联合验收窗口反馈审查意见。
(二)收到联合验收窗口受理决定后,及时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必备性要求。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发放《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通知书》,并在8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窗口反馈验收结果。
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后,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城管部门反馈验收结果,移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情况告知函》(附件)。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核查下列内容:
(一)建设用地:包括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建设规模、建筑使用功能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总平面布局:包括建筑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建筑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高度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三)经济技术指标:包括规划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设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以及规划条件中有特别说明的指标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四)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商业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幼儿园及学校、体育设施、供电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屋)等设施的布设位置及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五)建筑形象:包括立面风格、阳台形式、建筑色彩、外立面材质、屋顶形式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六)交通组织及停车配建:包括停车配建(非机动车、机动车停车位的位置及个数)、公共通道、地下空间交通组织以及规划条件确定的道路交通要求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七)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否拆除。
(八)违法建设是否处理完毕。
(九)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第九条 总平面布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范围、建筑位置、建筑间距等总平面布局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在总平面布局、建筑层数不变的前提下,实测建筑平面尺寸、高度、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但符合现行的规划建筑法规,经技术认定为轻微差异、满足规划要求的,对相关权益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绿化布置未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总平图要求实施,擅自将公用绿地围挡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四)地面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布局、数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涉及位置调整的经技术认定为轻微差异、满足规划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否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
(五)机动车进出口、地下室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经技术认定为轻微差异、满足规划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否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条 经济技术指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条件,未发现违法建设,竣工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计容建筑面积存在差值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差值在表1指标范围内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规划许可计容建筑面积M² (单位:平方米) |
竣工增容比例R=m²/M²(单位:%) 增容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
M²≤20000 |
R≤1且m²≤100 |
20000 |
R≤0.5且m²≤200 |
100000 |
R≤0.2且m²≤300 |
M²>200000 |
R≤0.15且m²≤500 |
表1:计容建筑面积允许差值指标表
2.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差值超过表1指标范围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在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少于规划许可面积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否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机动车车位数值(包括规划许可中要求设置新能源充电设施数值、无障碍车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否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一条 建筑密度、高度、建筑层高、建筑间距、建筑退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材质与许可不一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认定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否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完毕后,方可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个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对应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分期核实。确需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总数不得超过两期。
(一)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条件
1.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其分期地块应相对独立。
2.首期验收范围内应按规划许可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必备性要求完成相应的工程。
3.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范围、功能、出行、安全、配套、公建(含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可自成系统。其中公建部分必须纳入首期验收范围。
4.单栋建筑物(包含连体建筑)不得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二)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程序
1.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制作详尽分期方案及附图,含项目分期范围线,标明道路、消防通道、市政道路进出口、地下室出入口、配套及公建位置等。
2.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电子文件。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用地范围内实际建设情况,包括用地边界、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建筑物正负零标高、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项具体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包括用地面积、建筑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技术指标。
(三)出具实测单体建筑分层平面图。
(四)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标注测量时间并加盖公章,有效使用期为六个月。
第十五条 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前,应核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应在末期统一核缴整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武土资规规〔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