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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推进我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的决策部署,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流量增效、存量优化、质量提高”五量管控目标要求,加快实施全市自然资源总量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自然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自然资源利用质量,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政策机制、管理能力、主要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到2025年,全市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时期相比下降20%,单位GDP地耗较2019年下降30%(规模降至2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35以上。
二、强化规划引领,优化空间布局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在规划目标范围内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推动形成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集约型的发展模式,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坚持先规划再利用,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招商选址等必须符合规划,不得突破“三线”管控。(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二)引导产业向主体功能区集聚。以产业地图引导各区特色产业的发展,加快构建全市“主城做优、四副做强、城乡一体、融合发展”的空间发展格局。主城要加快城市更新,盘活存量用地,优化用地结构,探索存量商业、服务业等功能性项目升级改造,提升主城服务功能。光谷副城、车谷副城、临空副城、长江新区副城要加快园区升级改造,促进产业向园区集聚,加快副城中心产业建设,吸引人口集聚,促进职住平衡。通过综合整治土地、修复生态用地、完善配套设施等措施,建设农业生产、生态保育、休闲游憩的乡村综合功能区,实现乡村地区建设用地结构优化。(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探索围绕公共交通土地集约开发模式。围绕轨道走廊和枢纽站点组织交通功能与城市功能,促进土地与交通协调发展。主城用地要依托轨道站点集约、复合、立体开发,通过强化枢纽集聚效应支撑城市多中心职能体系构建,促进用地有机更新;外围副城等区域要依托轨道、市域铁路等,支撑轴带走廊式用地集约利用和空间有序拓展,以轨道交通大型枢纽站点为核心构造高效集约的副城中心以及重点和特色城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地铁集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刚性约束,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一)严格保护耕地。全面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坚决遏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引导建设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在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增存挂钩。加强增存联动,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推进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消化处置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相挂钩。各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未达到目标值的,暂停除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用地审批,暂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支和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坚持计划跟着项目走,推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向实体经济投放、向重大项目倾斜、向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集中,新城区、开发区工业用地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一般项目原则上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挖潜指标保障用地需求。(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积极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一)加强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优先将低效存量用地、打包业主单位按政策移交的未启动储备土地等纳入计划,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统筹谋划土地储备工作。(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强化土地储备和供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土地储备工作,按时完成储备任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约定交地,建立土地储备计划执行率和交地率考核机制。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土地储备成本分摊规则,探索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创新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利用方式,建立储备土地管护制度。(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发布后6个月内编制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建立市级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库。探索低效用地退出机制。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完善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
(四)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将全市各区批而未供土地纳入“汉地云”招商平台优先招商地块,定期开展“以地招商”专题活动。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处置要求,分区下达考核目标,按照“补办一批、取消一批、征地一批、供应一批、云招商一批”明确分类处置方向,加大处置力度,加快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地块供地。(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开展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全面清查闲置土地现状,建立闲置土地清单及消化处置工作台帐,分析闲置土地成因,推动闲置土地消化处置中的难点问题分类化解。深入推动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工作,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闲置土地消化处置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强化标准约束,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
(一)严格产业用地标准。产业用地控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用地控制指标以及相应行业土地使用标准。“十四五”期间新签订供地合同的工业项目,容积率2.0以上的项目占比在2021年不得低于5%,2022年不得低于10%,2023年不得低于14%,2024年不得低于17%,2025年不得低于20%。(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完善招商项目工作机制。编制存量建设用地招商地图,采取线上线下互动一体模式,实现“地找项目”,加快推进现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对招商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出水平、纳税能力、企业实力、落地风险等进行综合审查,确保新建项目的质量。(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严格执行用地定额标准。充分发挥建设用地预审对项目的前端控制作用,用地面积定额标准有浮动区间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在建设用地预审时原则上以最小额基准线进行控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突出亩产导向。实施“亩产论英雄”,通过强化存量建设用地消化处置、提升经济密度等指标管控,提高亩产效益。每2年对工业企业集约高效用地进行评价,重点考核亩均税收等指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发挥市场配置作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一)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全面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式出让。土地供应严格实行“净地”出让,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因实现公共利益和城市功能需要,出让地块确需设置相应条件时,不得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应出让条件履约监管,确保按约定落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各区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公建、工业项目带规划方案挂牌出让,储备机构负责依法委托相关机构编制规划方案,委托费用列入储备成本。加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秩序。探索完善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产业用地供给方式。推行产业用地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的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高层厂房,满足产业发展用地需求。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政策,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新区以及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实施新型工业用地(M0)制度。(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各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出让前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实行“净地”出让。(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实施全面监管,强化目标考核
(一)全面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全面开展城镇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成果运用,对评价排名靠前的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申报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额度等支持,对连续3年排名后3位的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约谈、限批用地、追责问责等处理。(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武汉海关)
(二)完善执法监管体系。实行土地执法监察网格化管理,完善执法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到街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的三级国土资源监管体系,推进执法关口前移,采取提前介入的工作方式,强化日常动态巡查。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
(三)实施项目联审监管。建立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招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联席审查制度,同步对新上的重大项目规划选址、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能耗、环境、用地标准等进行论证,对达到标准的,签订投资建设合同,约定项目投资强度、税收、容积率等,明确项目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从源头上保证项目质量。(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和运行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控制性指标考核机制,对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相关核心指标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区绩效目标考核。(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全市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实施细则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附件
全市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强化土地要素保障,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一)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范围
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下列情形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土地:
1.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储备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
2.进行商品住宅建设的存量土地;
3.有2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范围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下列情形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1.原划拨、租赁用地项目符合规划,且不改变原土地用途、使用强度等现状条件补办出让的用地,其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2.土地储备机构因旧城旧厂改造征收需要,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产权调换房的用地;
3.依照土地收回补偿协议需要提供土地对被收回人进行补偿的用地;
4.项目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建设单位申请有偿使用的用地;
5.经营性项目相邻地块,因土地面积偏小或者形状不规则等情形,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难以独立利用的用地;
6.集体土地征收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政策规模以上的产业用地。政策规模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
7.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历史遗留项目中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工程及施工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地的,其相关物业用地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轨道交通工程新建的独立开发型、联合开发上盖型物业应当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轨道交通工程新建的联合开发配套型物业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自主搬迁改造,原有划拨土地按照新规划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原有出让土地按照新规划用途补办出让变更手续;
9.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原有划拨土地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原有出让土地按照新规划用途办理变更手续;
10.地下通道和地上连廊等联通项目的用地,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外;
11.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
(三)国有土地租赁范围
工业用地、短期临时用地、企业改制用地,可以采用租赁方式供地。
(四)国有土地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范围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者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可以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二、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划拨供应范围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有关精神,下列情形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一)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
(二)部队保障性住房用地;
(三)市级及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使领馆用地;
(四)市级及以上民族宗教部门认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五)因集体土地征收需要建设还建安置房用地;
(六)集体土地征收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政策规模以内的产业用地。
三、完善土地价格收益确认机制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成立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划拨、协议出让、公开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一)公开出让项目土地价格及土地收益
1.公开出让土地起始价
(1)公开出让土地起始价,依据土地评估价,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土地成本、国家规定的计提费用、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综合确定,且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标准。区级储备机构储备土地、新城区及开发区委托交易土地出让起始价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合规性审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打包业主单位储备土地、中心城区委托交易土地出让起始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2)公开出让土地起始价应明确住宅、商业等用途的供地价格和比例,并列入挂牌文件。土地成交后,按照既定的比例对成交总价款进行分摊。住宅、商业等地块可按照不同用途划分用地范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规划方案审批时应当明确不同用途地块的用地范围和面积。
(3)商业建筑规模占比超过50%的商住项目,公开出让流拍后,可以下调土地出让起始价重新公开出让,下调后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标准以及土地储备成本和国家规定的计提费用之和。
2.公开出让土地收益
(1)政府储备地块,按照土地成交价与储备成本之差计收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政府土地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20%。其他用地,采取房屋征收方式实施土地储备的,政府土地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20%;采取宗地收回(收购)方式实施土地储备的,政府土地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拟供地时土地评估价的50%。取得成本过高或者地块成本需要转移等原因,土地收益达不到标准的,中心城区供地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城区、开发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2)委托交易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的,按照土地成交价的2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属于其他用地,且容积率在3.0以内(含)的,按照土地成交价的5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属于其他用地,且容积率超出3.0的,按照建筑面积均摊计算政府土地收益,其中容积率3.0以内(含)的建筑规模按照土地成交价的5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容积率3.0以上的建筑规模按照土地成交价的10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
(二)协议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标准
1.储备土地协议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依据土地评估价,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土地成本、国家规定的计提费用、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综合确定,且不得低于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2.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标准
(1)不改变土地用途,属于工业用地的,按照协议出让土地评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其他用地,且容积率在3.0以内(含)的,按照协议出让土地评估价的50%确定土地出让金;属于其他用地,且容积率超出3.0的,按照建筑面积均摊计算协议出让土地评估单价,其中容积率3.0以内(含)的建筑规模按照协议出让土地评估价的50%核定土地出让金,容积率3.0以上的建筑规模按照协议出让土地评估价的100%核定土地出让金。
(2)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新、旧用途土地同一评估时点评估价格之差核定土地出让金标准。估价期日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申请时点为准。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历史遗留项目,已建成并交付入住项目估价期日应当以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的项目建成时点为准。
(3)“城中村”产业用地协议出让项目出让金标准,按照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项目出让金标准执行。
3.项目经批准整合相邻用地的,按照协议出让土地评估价与土地整合费用之差核定土地出让金标准,工业用地、其他用地以房屋交易方式整合的,原则上出让金标准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20%;其他用地以宗地交易方式整合的,原则上出让金标准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50%。区级储备机构协议出让地块的土地整合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认定;其他协议出让地块由市储备中心认定。取得成本过高或者地块成本需要转移等原因,出让金达不到标准的,中心城区、开发区供地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城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收回补偿的协议出让项目,按照拟协议出让的土地评估价与原收回的土地补偿价格之差核定土地出让金标准。
(三)储备土地成本
1.储备主体依据土地评估价,综合考虑地块历史投入、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等因素,确定土地储备收回(收购)成本。收回(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储备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依法委托审计、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等第三方机构确认。储备主体综合考虑房屋土地征收成本、土地收回(收购)成本、土地污染治理成本、财务成本、建设成本等因素测算土地储备成本;项目完成供地后,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土地储备成本,返还储备主体。
2.储备地块可以按照出让地块规划净用地面积独立核算储备土地成本,出让地块规划净用地范围以外的规划道路、公园绿化、学校等市政以及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储备成本通过城建资金等其他渠道另行解决。
3.片区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总成本可以按照基础设施用地、公益项目用地(含还建用地)、产业用地、开发用地4类用地进行成本分摊。中心城区旧城改建项目储备成本过高无法消化的,可按照当期平衡、动态平衡、综合平衡、长期平衡、政策平衡的原则,转移到其他储备项目,确保实现旧城改建项目统筹平衡。
(四)划拨土地价格
建设项目使用储备土地的,按照土地储备成本核定划拨用地土地价格;建设项目使用非储备土地的,用地单位自行承担土地取得成本。
(五)租赁土地价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土地市场情况、产业政策等适时公布租赁土地租金标准。新城区、开发区租赁土地租金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四、完善工业用地管理
鼓励工业项目进园区集聚发展,从严控制零星工业用地。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利用存量土地、租赁标准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对“退二进三”、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者提供标准厂房。
(一)明确准入门槛
各类开发区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投产后亩年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建筑系数原则上不低于40%,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超过项目用地的7%。“十四五”期间市、区签订供地合同的工业项目,容积率2.0以上的项目占比在2021年不得低于5%,2022年不得低于10%,2023年不得低于14%,2024年不得低于17%,2025年不得低于20%。
(二)利用存量工业用地
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建筑规模、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在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可根据需要建设各类公共推广服务平台。
五、明确土地利用相关政策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对因公共利益、实施规划使用土地的项目,实施项目用地分类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土地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实施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确需使用土地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明确规划意见;
2.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项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协议有偿收回的闲置土地以及由于开发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闲置土地。
(二)土地交换
土地交换是2个及以上土地使用者之间,因土地储备、项目用地调整等原因,对原有地块进行部分或者整体调换的行为。土地交换应当遵循价值对等、差价互补的原则。土地交换后,当事各方所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类型、用途、剩余使用期限与交换前所持有的土地应当保持不变。
土地交换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审批,核发交换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交换方案及交换价格,由交换当事各方依据土地评估价等协商拟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审批。交换土地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协议租赁等方式供地。
(三)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
1.经营性项目调整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照评估机构在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的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确定,估价期日应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申请时点为准。新增建筑面积按照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或者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核定。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缴土地出让金可按照估价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容积率调整前后均低于1.0的,按照容积率为1.0核算楼面地价。
因加装电梯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增加面积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2.经营性项目改变土地用途,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照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确定。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估价期日的市场价格,估价期日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申请时点为准。用地结构调整的,分别核算各用途建筑面积变化带来的地价增减额,合并计算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各用途的楼面地价按调整结构后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工业用地调整用途的,按照新用途土地评估价,扣减现状工业用地价格以及土地污染治理成本核定土地出让金。
3.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项目,事前已进行资金平衡测算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批准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增加建筑面积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土地评估价核收土地出让金,估价期日原则上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申请时点为准。
1.分期核实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分期或者一次性缴纳超建部分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应当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及“城中村”还建住房等项目,属于合理误差或者经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认定仍按照原批准方案销售的超建部分,按照原收益缴纳方案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他超建部分,按照评估楼面地价核定土地出让金。
3.加油站核实超建部分属于罩棚等构筑物的,按照商业用地基准容积率下基准地价对应楼面地价核定土地出让金。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基准地价乘以超建建筑面积确定。
(五)地下空间项目
按照相应主导功能用途、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的地上建设用地评估价的30%核定土地出让金。
1.独立式地下空间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照基准容积率下地上建设用地评估楼面地价与批准建筑面积之积的30%核定。
2.连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与地上部分合并计算。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按照地上地下总容积率下地上建设用地评估楼面地价与地下建筑面积之积的30%核定。属于其它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基准容积率下地上建设用地评估楼面地价与批准建筑面积之积的30%核定。
3.配建地下停车场净用地面积按水平投影最大计容用地面积确定。
(六)交通场站用地项目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交通场站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该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交通场站用地(含配套商业在20%以内的),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配套商业超过20%的,按照交通场站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开出让;交通场站部分用地政府土地收益按照工业评估地价的20%确定,商业服务业部分用地政府土地收益按照商业评估地价的50%确定。
2.建设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停车场项目,申请按照交通场站用地用途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先行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原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应;原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新增建筑面积按照工业评估地价的2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建设单位不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3.建设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项目,地面权属不变,地下土地权属依法供应给停车场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下空间管理政策确定。
(七)“城中村”改造产业项目
按照项目实施时的规划确定建设规模;村集体申请按照原核定规模建设,且不违反城市规划的,从其申请。
1.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持有政策规模以内部分的分摊用地或者整体持有的产业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持有的政策规模以上部分的分摊用地或者整体不持有的产业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在供地文件中明确村集体持有规模等分配方案。
2.产业用地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应当供应给经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村改制经济实体及其全资子公司,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应标注“产业用地”,不动产登记时备注“产业用地”。产业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用于非商品住宅建设、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属于划拨用地的,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属于出让用地的,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3.产业用地以公开方式供地的,按照委托交易程序办理。属于工业用地的,按照土地成交价的2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属于其他用地,且容积率在3.0以内(含)的,按照土地成交价的5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属于其他用地,且容积率超出3.0的,按建筑面积均摊计算政府土地收益,其中容积率3.0以内(含)的建筑规模按照土地成交价的5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容积率3.0以上的建筑规模按照土地成交价的10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
4.产业用地公开出让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产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的原村民安置补偿方案和生活保障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保障原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规划指标打通、转移项目
用地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不同地块,因实施城市规划的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在维持打通地块总规模、用途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调整不同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条件,分别核算不同地块因土地使用条件调整带来的地价增减额,合并计算整体打通应补缴或退还的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九)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项目
1.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供地;原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可以采取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2.原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已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整合相邻地块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3.原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有偿使用时,以及房屋征收、土地储备、土地整合实施补偿前,原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补缴划拨土地使用权期满至申请或者补偿时的土地租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印发相关批准文件之日作为补偿时补缴土地租金的截止时点。
(十)延长土地使用年限项目
经营性项目因规划要求需要并宗实施的地块,需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调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缴纳所延长年限对应的出让土地出让金,延长后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
(十一)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历史遗留项目
国有土地上已安置、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项目,按下列方式办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2.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评估核定土地出让金的,估价期日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项目建成、安置、销售的实际情况组织认定。土地出让金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批准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3.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十二)毛地批租历史遗留项目
对于毛地批租的历史遗留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拟定处置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按照处置方案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储备土地出租项目
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及地上房屋出租,出租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征收后按照规划要求保留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至政府确定的机构。
本市以前制发的有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一致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